一、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涉及水土保持的,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第2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海岸工程环评文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批准之前,还要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第43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海洋工程项目,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依据:《海洋环保法》第47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五、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2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