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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防范危险废物管理法律风险的提示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的水珠    时间: 2018-8-29 09:39
标题: 关于防范危险废物管理法律风险的提示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和督查,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石油化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重点监控对象。近期,个别企业发生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引发的风险,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为避免类似风险事件发生,就有关危险废物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风险事项
1. 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否则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企业委托第三方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受托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风险后果
行政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污染环境纠纷时,污染者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防范及应对建议
1. 规范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处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性质分类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符合国家规定,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2. 加强危险废物外委处置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危险废物外委处置监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需对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出厂区时必须向门岗出示相应的危险废物出门证和经安环部门审批的危险废物处置登记表,经验证合格后才能准予出厂。危险废物出厂区前必须进行称重计量,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指挥装运危险废物的车辆到指定区域过磅,签字确认并保存好称重计量的相关单据。接受危险货物的单位除已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外,还必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的场所、设施、技术,以及防治二次污染和处理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3. 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研发。目前,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该行业利润相对较高,目前基本以民营企业为主,国企还未大规模进入。有关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的战略思考,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入手,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这样既可以保证企业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利用和处置,也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4. 加强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有关企业应持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从源头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作者: 水世界蓝天    时间: 2018-8-29 09:53
学习啦,谢谢!




作者: JOE    时间: 2018-8-29 10:19
危险废物这块确实是需要严管、严控,学习了,谢谢!
作者: 老人    时间: 2018-8-29 14:29
这个一定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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