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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重环境立法 且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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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5:3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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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蓝藻暴发、无锡水厂停水和绿色GDP报告不再公布成为入夏以来的热点新闻。

  高温、干旱、水位下降是从南到北蓝藻暴发的诱因,而高居不下的污水排放总量和众多地区水体中高浓度污水的常年累积则是引发蓝藻大暴发的根本原因。换言之,在一些地区一旦发生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或净化的气象条件,蓝藻、绿藻、水华、赤潮这些水污染现象随时可能出现。

  7月17日,报载“长春因蓝藻繁殖暂停从新立城水库取水”。同日清晨,笔者站在哈尔滨友谊宫至太阳岛的渡船边,望着泛着油花的黑乎乎的松花江水,极力想象20多年前那首红遍长城内外、大江南北的“太阳岛上”唱起时江水的模样。

  10多年前,在参与设计一套治理“三河(海河、辽河与淮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污染的公益招贴画时,我曾用过这样一句话: “请别让‘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成为一个传说”。而10年后,在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上,江苏省政府提出“要以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整治太湖污染,与生态危机抢时间,打一场彻底攻坚战”,力争十年内重现太湖水之美。显然,在花费数亿资金和10多年时光之后,太湖水质并没有明显的好转。看来我们要再等待另一个10年。

  即使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也能称得上比较健全。但是,为什么在很多地方还会发生企业违法排污,结果却是“老板赚钱、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周生贤语)的怪现状呢?

  依我之见,除了大家皆知的地方环保部门迫于地方政府压力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外,企业的违法排污所得往往高于其可能被处以的行政处罚数额是“诱使”企业放弃环境治理,公然非法排污的动机所在。

  环境法律的制定,本意是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为社会提供行为规范,并通过设定违法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应法律制裁的后果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利用“趋利避害”之心理,引导和鼓励人们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但是,在现行环境法律之下,当一个企业被处以的最高环境行政处罚(100万元)可能只相当于甚至低于其一天的非法所得时,或者当一个企业从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只是在被环保部门抓住“现行”后“限期补办手续”即能过关时,可想而知,我们的环境法律的作用是积极还是消极。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法律条款至今依然有效。在有关部门和学者多年和多次要求下,我们至今未见到相关法律修订工作的计划与安排,来自于传统“势力”和旧的工业生产模式代言人的抵触依然十分强大。

  联想到近日有关不再发布绿色GDP报告的消息,心中不免又添几分担忧。一个即将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国家,一个多种污染物排放位居全球前列的国家,一个寻求可持续发展抑或科学发展最为迫切的国家,一个能有机会成为世界绿色文明发展的榜样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在科学评价经济发展成果方面“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

  扭曲的资源价格体系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律条款,增加了我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难度,限制了法治工具作用的发挥,也阻碍了我们向更绿的目标前进的步伐。加大节能减排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改变不良行为,培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习惯固然主要。但要取得节能减排的更大成绩,在单位GDP 能耗方面达到世界平均水准,甚至追上日本的能耗水平,我们尚需在如何熟练利用法治手段和市场机制方面多做文章。

  正如我国古代的思想家管仲所言,立法就是“令人知事”,从而达到“兴功惧暴”之目的。因此我们需从完善环境立法做起,规范社会行为规范、明确政府法律授权和职责分工、调整法律责任和处罚尺度,从而确保环保部门监督执法“丹田”之气常在。节能减排的形势越严峻,我们越要确保一切行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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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31 15:13:38 | 只看该作者
光是罚款一点都解决不了问题,现在的处罚手段好多都是错误的,甚至是虚的!
关注水世界,关注行业焦点!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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