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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关于对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有关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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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有关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中国环境规划院
2004年12月9日
中国环境规划院陆续发布了《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1-3》、《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关于大江大河混合区容量计算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二维混合区容量计算公式的说明》等技术规定,结合在北海市、成都市召开的两次验收(预验收)会议出现的问题,在原有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明确有关问题,便于各省进一步完善技术报告,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强调、明确、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数据口径对应问题
污染源调查是全省范围的,既包含排污去向为有天然径流量的功能区划水域(其中又分法律上不允许排污的单元、湖库等不测算单元和容量测算单元),也包容量测算设计流量等于零的功能区划水域,还包含没有进行功能区划的水域(如排海),因此,有些省份需要有针对性地补充遗漏的污染源。
另外,各省对功能区—控制单元—容量测算单元处理和关系说明上也比较薄弱,需要加强。对于非容量测算单元,要提出目标总量控制方案。
在数据分析上,各省应密切注意上述口径之间的差异,明确数据覆盖范围,加强口径对应关系说明,在技术报告中要有分类汇总结果。
2、关于一维计算问题
严禁计算单元长度过长。所有的市界、县界、监测断面、取水口均应作为容量测算的水质控制节点输入,保证各节点均达到相应的功能区划要求。正向试算计算单元长度应该控制在10~20km,并考虑河长达标率,以不低于60%的达标率为基准。反向计算计算单元长度应该在10km左右,并考虑河长、河宽等因素,进行不均匀系数的修正。对于河宽大的河流,尤其需要注意参与混合计算的并不是全江段流量,要进行河长、河宽方向等的不均匀系数的修正。对于现状没有工业生活集中排污口、难以利用水环境容量的区域,采用反向计算的容量测算结果需要从严控制。采用规划院模型进行正向试算时,严禁将排污口浓度调高到不符合排污标准值。
3、关于二维计算问题
单个企业排污口混合区一般控制在500m以内,部分排污量较大的企业排污口混合区控制长度在1000m以内,对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控制在3000m以内;大型湖泊岸边污染带范围控制在1-3Km2为宜;所有混合区长度总和应小于对应的大江大河岸线长度总长的8%,超过的,要按照单位混合区长度的平均分担容量进行削减。
二维计算中△C要从严控制,不能过高。从上游控制断面到二维计算排污口之间的一维衰减过程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控制计算单元长度,排污口背景浓度不得低于15mg/l。
二维计算不得虚拟排污口,现状有排污口的严格按照现有排污口的布局,不允许增加新的排污口,1000m以内的多个排污口应将其概化为一个进行计算,排污量较小的排污口也应适当合并或缩减混合区控制长度。
二维计算结果和参数选择情况应单独说明。采用二维计算的大江大河,将污染带数据进行汇总,按照达标河长比例、排污口概化、污染带长度采用统一的规范,整理出一套数据,经上下游、区域流域平衡后,进行修正。
4、关于省界处理问题
要单独列表说明容量测算中上游省界来水和下游出省界的设定水质目标类别和具体数值。严禁上游省界来水水质目标过高,下游出省界水质目标过低。各省对入境出境的流量要进行核实,避免省与省之间出入境流量不衔接。省界及源头水的浓度均不可取其实测值,严格按功能区划目标水质计算。将跨省界的容量计算结果单独列表,并将容量汇总结果与流域规划进行对比分析。各省在报告中提出省界附近的现状水质及取水口、排水口、保护对象、目标水质设定依据,规划院后续将对省界容量测算衔接情况进行技术处理。
5、关于上下游水质条件衔接问题
各省核实上下游功能区的衔接,注意上下功能区中间断面的浓度取值要一致,不能出现上游单元出水水质与相临下游单元接水水质数据不吻合的现象,不可发生跳跃,严禁计算单元上下断面之间水质目标跨2类或2类以上。
对容量计算单元上游区划为低功能,下游为高功能的情况下,将这些计算单元单独列出,可以将计算单元上下游交接的控制断面取功能区划水质目标类别的下限和上限之间的一个值,如不按照30mg/l进行交接、而考虑按照22mg/l或者合适的数据进行交接,以保证下游功能区达标。部分省市在计算过程中如果没有处理直接按水质目标计算,若下游功能区容量测算结果为负也可以直接将结果直接带入汇总,不允许定为零,可以视为上游低功能计算单元侵占了下游高功能计算单元容量但不影响容量汇总结果。
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不计算容量的功能区划单元,如上游功能区水质目标低于下游功能区水质目标,需要对上游功能区容量测算过程进行重点校核,计算时上游功能区可取水质目标的下限值,以防止上游计算偏不保守导致下游高功能水体水质不达标。
6、关于容量测算结果与总量控制关系问题
由于容量测算采用的边界条件、设计水量条件、上游来水水质、目标水质是不一样的,现有的水质监测数据和评价水期也不一样,排污量数据的准确性也需要反复校核,因此,在当前的条件下,用容量测算结果和排放量直接对比分析,是有一定难度的,用排放量数据去核实容量测算结果,不一定符合实际。
此次工作获得的只是容量测算结果,并不是容量总量控制值。规划院将根据容量测算过程安全程度、上下游和流域衔接、省界处理等方面因素,提出各省容量测算核定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保证率、水质达标情况、削减可能、非计算水域排污量控制要求等,提出分阶段的基于容量测算结果的总量控制方案。
7、关于数据分析、汇总、核实问题
目前各省技术报告编写要特别注意,在规范性的基础上,强调各省特征性的技术处理问题,强化数据分析、汇总、核实,加强举证内容。对于技术指南中涉及的、本省没有应用的,不应纳入技术报告。对关键参数和环节的处理,不能一笔带过,文字描述要与实际处理和数据表格相一致。
要加强数据汇总。不少省市技术报告没有容量测算3套数据、入河系数、入河量、污染源比例结构等方面的汇总分析,需要着力加强。容量测算结果应分计算模型(正向一维、反向一维、二维)、计算水域(河流、感潮河段、湖库)等不同情况分类汇总。不同保证率下的容量测算结果应分不同的表格进行汇总。
对各类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致性需要进行仔细核实,加强对各地市污染源调查和容量测算结果校核工作,以保持技术处理的一致性。对于容量计算结果比较大的单元,要加强系统分析。要对容量测算过程和结果从削减、上下游等环节进行验证和分析。面源调查数据应结合分水期水质评价数据进行分析。注意一维和二维计算结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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