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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转型,以及大量下岗待业人员和新进城农民流动性大等特点,给目前城市供水企业及时、合理收费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目前供水企业普遍存在当年收不回的欠费率在20%--30%的情况,个别地区欠费率已占到当年应收费静的30%--50%。已严重影响城市供水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也影响着供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当前正进行改制的供水企业来说,问题能否得到合理解决,也是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关键字:城市供水,供水欠费
一、应收帐款中的欠费权属界定不清楚就难以改制
供水企业改制的首要问题是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和权属界定,而资产评估要对供水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三部分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评估。其中对固定资产的要求是产权清晰的,有法律依据或有建造事实存在的证明,就可以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也可根据有关财务开支或有关转让合同、凭证等资料等进行评估。而流动资产中挂在征收帐中的历史拖欠水费,却是目前难以取得可信证明和可靠资料进行评估。
第一,有些国有企业的历史欠资是政府为社会稳定或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而答应减免的,往往是采用打电话、写条子,说是缓交,实为减免不交。但供水企业却无法以电话记录或条子冲账,只有长期挂帐,继续放在应收帐款中。但这部分欠费实质是死帐、坏帐,是不能作为资产进行交易转让的虚假数字。
第二、许多欠账大户基本上是难有转机的“烂摊子”企业,只有几个人留守。无人负责也无能力偿还历史欠帐。当这些企业清产或合资时无法核对欠帐,或根本不承认欠水费的事实。评估中介机构在没有可靠证明依据情况下,无法判断和处理这些欠费,只好继续挂帐。
第三,有些供水企业过去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产值、利润等指标,明知应收水费中有坏帐、死帐,但怕影响工作成绩而不及时处理。在供水企业改制时更不愿积极清理。
第四,由于过于供水企业管理中的漏洞,有些抄表收费人员在操作中弄虚作假,甚至把已经收回的钱款也不上缴,进了个人腰包或集体小金库。以上就是目前城市供水企业欠费严重的几个主要原因。
供水企业应收款中的欠费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解决。如不能通过改制过程合理处理,将影响企业改制进程,因为潜在投资者不能用现金去交换虚假的资产,如此下去也影响企业继续发展。改制中许多投资者对水厂有兴趣而对整体改造无信心,也是因为水厂内的资产比较清楚,产权容易界定。还影响对供水企领导业绩的正确评价,比如欠帐是哪一届领导的责任,如果推翻历年的“业绩”会影响许多人的面子和位子。是当前改制中涉及许多领导和管理好坏的一个敏感饲题。
二、正常的现金流是供水企业特效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金流是一定时期企业货币资金流入流出的数量反映。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主些依靠财政或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因此企业对现金流正常周转的情况普遍重视不够,而且当时交易之间都是国有企业,欠帐、赖帐也较少,当时财务制度要求专项折旧基金单独存储、专项使用。供水企业现金流分成营运资金和折旧基金两块分别运转,现金流没有造成影响企业发展和正常运营严重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金流的情况同企业资产负债比例情况一样,关系到企业正常资金运转,关系到企业是否破产问题,更关系企业持续发展中的后续资金来源问题。
供水企业流动资金挤占大量折旧基金的现象掩盖欠费问题的严重性。企业流动资金在没有外部来源情况下由两部分(收回的材料和人工成本+折旧)构成。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大,周转期长,每年形成一定量的折旧基金。根据1994年财务制度规定,折旧基金不再专项存储,可以同流动资金一起使用,补充短期流动资金的不足。但是折旧基金是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改造、维修和扩大投资的来源,不能长期挪做流动资金使用,必须在需要使用折旧资金投资时,能从流动资金中抽回来使用。目前供水企业实际情况是折旧基金长期占压在流动资金的使用上,而且掩盖了越来越多营运不足和欠收水费情况。应收款中的欠收水费把折旧基金越占越大、越占越死。虽然供水企业的帐面上还有现金维持开支,但实质上企业资产已经变成了劣质资产。因为已经没有能力对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没有能力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在水资源环境不断恶化情况下,不能及时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将无法保证出厂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饮用水的水质目标只能是一句空话。但一些不了解实际情况的官员,为供水企业解决流动资金难题的少,反而给供水企业制造欠费问题的多。为供水企业解决欠费问题的官员少,给供水企业造成经营中的欠费金额越来越多。
利润内部转投的管理方式使流动资金逐渐转为难以兑现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经营的一般原理,当年实现利润金额应同相应流进的现金量相一致,即年底帐面体现多少利润,企业现金流报表最终结果就应该流进多少现金,如果同期有基建投资支出或对外投资,一方面投资必须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另一方面不能超过同期可筹集的资金本源。即当年提取的折旧额加利润留成和外来资金(目前外来资金主要是股东增加投资和银行贷款)。近年来各地城市规划的不断扩大,新的城市供水项目增长很快,污水处理项目投资也增加供水企业负担,排污管网建设的资金等也放在供水企业身上负担。企业领导为完成政府的“业绩”,把流动资金、折旧基金、企业利润等各种资金都变成新的投资来源进行了基建投资,使供水企业利润无法真正体现而是挂在帐上的数字。当挂在帐面上的利润成果,仅仅是为了取得奖励和提拔的数字,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就可能被当事人扭曲成虚假的利润,并且在不断循环扭曲过程中不断恶化。既做了上年假帐,在没有被发现时,只会继续做下年假帐。否则无法平衡内部利益关系,无法在上级和群众面前保持位子和面子。结果是利润数字有了,工程上了,奖金分了,流动资金没有了。
在政府“关照”下的一些国有企业成了“顽固”的欠费大户和欠费“堡垒”。由于供水欠费是涉及内部管理、外部环境、政府管理等多方面原因,所以欠费挂帐既掩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上的漏洞,也给社会上一部分国有企业老总们找到各种欠费借口,也使政府官员们有了“寻租”的地盘。供水企业内部个别员工,明明是收了钱,看到其他员工收费指标没完成,工资奖金也不少,就可能产生挪用思想,进而发展为占用公款行为,最终造成贪污行为。欠费越多越大的地方往往掩盖了这些管理上的问题。部分国有企业往往以效益不好、职工下岗等理由搪塞拖欠,所欠水费到一定程度时反而由“杨白劳”变成了“黄世仁”,抱着“共产党的企业黄不了,欠债经营是高手”、“为国家养一大堆要下岗人员,欠国家一点水费不算毛病”的思想。笔者在调查湖南某市欠费情况时了解到,该市企业欠水费占欠费总额的70%以上,某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欠自来水费达2000多万,占总欠费额的20%。企业领导很本不理不睬,下面的工作人员都说没权处理,而且谁给证明欠水费就炒谁。但企业领导车照跑,宴照吃,在政府“关照”下,自来水供应一天也不敢停。有的政府部门打电话,写条子,往往以稳定大局,搞好投资环境等为理由,使供水企业无法行使合法的收费权利,这是供水企业欠水费越来越大的原因之一。而供水企业领导的位子、帽子是上级给的,不敢不照办,这是原因之二。
三、供水欠费的实质是侵犯企业财产所有权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城市供水投资主体多元化正在不断发展。如何认识当前严重的欠费问题,如何有效解决欠费的问题将关系城市供水改制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改制后企业发展,更是改制后的企业财产所有权能否得到切实保护的问题。
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实质是财产所有权交易。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公有制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财产所有形式,以全民所有制名义和国家财政投资的供水企业又是福利性质的,所以大家都姓“公”。供水企业经营形成亏损,有国家财政给以弥补。基本没有人认识到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和“保护”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的人力、物力、原材料、其它物料消耗等都是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而经过加工制作并进行交换的产品是投资者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形式。每一件商品都代表相应的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根据财产所有权交换的等价原则,供水企业提供自来水给用户消费和使用,用户必须相应支付等价货币。而目前供水欠费愈演愈烈,甚至有些单位或个人根本不承认欠费,实质是对供水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包括政府机构个别人打电话写条子减免水费,干预供水企业正常收费的行为,这些作法实质是利用行政手段侵犯供水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由于带有行政合法化的假象,在政府支持下,欠费的企业和个人似乎“理更足、气更壮、胆更大”。不仅旧欠不还,而且现在用水也照旧不交钱。虽然政府要求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居民减免一定量的水费,但这是供水企业帮助政府渡过难关,不是供水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在操作上应该同供水企业协商好,在数量上应合理,要有真凭实据,采取先收后退方式,到年底时政府财政要给供水企业相应补偿。但有些地方政府不征求供水企业意见,直接下文要求减免特困户水价三成、四成,这种作法十分不妥。
第一,基本生活用水数量没有界定清楚,对有副业的特困户和无副业的特困户一刀切是不公平的。
第二,什么是特困居民无法认定,一户多处住房或户主为其子女亲朋开户交费,无法认定谁是特困户。
第三,供水企业相应受到的损失如何补偿?
第四,特困居民减免到什么时间没有公正标准。如果说在水价调整、水质安全、水量供应等方面广大居民都在听证会上有知情权。而如果供水企业在经营和保护自己的商品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方面却没有知情权,那么谁还敢去投资、去经营?如果政府的信用到了一提就怕的地步,还谈什么招商引资!
财产所有权和商品所有权的排它性必须得到完整的保护。财产所有权本质上是排它性的。排它性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财产所有权人必须自觉保护合法产权不受损害。②社会必须建立强制的机制保护合法的产权完整。③社会所有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社会制度规定,不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所有权的行为。
市场经济越发达,产权排它性表现越强烈,所有权保护问题越重要。新近修改的国家宪法已经在这方面迈出关键的一步,不仅提出私有产权的合法性问题,而且提出了私有产权的保护和赔偿问题。广大群众认识、理解新宪法精神和自觉遵守还要有一个过程,目前关键是各级政府官员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政策、规定中要体现新宪法的精神。把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精神落实在具体实践中。要在具体、大量的工作中,审视和检讨过去的习惯做法,把侵犯个人和企业合法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及时纠正过来。
在各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中,排它性程度有所不同。私有财产权排它性最强烈,因为财产所有权的完整和保护,关系所有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产权排它性较弱一些,因为集体内每一个人都想“搭便车”,在集体财产受到侵害时对个人生存和发展影响较小。全民所有制排它性最低,因为每个人仅仅是十几亿分之一的所有权,每个人都会“搭便车”,没有个人能全面、完整地行使财产权利。空有名义的所有权,除“按劳分配”个人消费品以外,产权对个人基本生存和发展无直接关系,过去所谓“大锅饭”、“大家拿”、“人人有责又人人无权”现象就是全民所有制排它性太低的具体表现。加上法律规定公有财产受侵害时,没有具体起诉就得不到切实保护。由于全民财产太庞大、太复杂,即使起诉也不可能及时得到保护,何况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复杂的案件过程和情节,审判、执行都有具体问题。供水欠费涉及范围广,单笔金额小,所以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当前国家鼓励积极发展民营经济,关键一点在于民营经济主体具有强烈的财产保护意识,能及时申诉产权的合法要求。那么就需要社会制度体现产权排它性的第二个和第三个特征,即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意识、社会观念的变革。有些民营资本往往以外资身份投进国内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内对相关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清楚,财产被政府官员侵害时无处审诉。另一方面是担心政府官员对财产权利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普通百姓对这些“不作为”和“乱作为”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只好“敬而远之”、“避而远之”,有些投资者不得不扔下自己的血汗投资而远走国外。建设部2004年126号令中提出“获得特许经营管理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不仅体现新宪法精神,而且极大鼓舞了投资者的信心。但是对其它欠费问题如何处理,所有者产权和如何得到切实保护还缺少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政府不作为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还缺少法律规定。比如水价调整问题政府一拖就是两三年,不说不同意,只回答还在“研究”。再比如供水要铺设管线的报告久拖不办,征地、拆迁互相推诿。还有对欠费户的申诉,政府部门无人解决,行政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都应该尽快加快解决。否则只有企业所有者对财产保护的积极性,没有社会法律制度有力配合和保证,没有社会群众观念的转变,就实现不了财产所有权真正的排它性,投资环境没有真正切实改善,对城市供水事业的市场化改革是最大的阻力,是投资者最担心而又无能为力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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