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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新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罚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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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9:2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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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新《环评法》)自2016年9月1日施行以来,其对于环保部门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第三十一条中对于未批先建行为的金钱罚从五到二十万变成了投资额的1%到5%,一时间引起了众多法学专家、环保执法人员的热烈讨论,然而,在我们对于金钱处罚的关注程度如此重的同时,是否对未批先建行为的行为罚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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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行为的行为罚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该法条对未批先建行为作了分类处理:
       1、对于需报批而未报批或者未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对于报批而未经同意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
       3、对于仅需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未备案的建设项目,罚款五万元以下,未对行为罚作出具体规定。

需备案未备案如何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并可以依照具体违法情节责令恢复原状;
       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除以罚款,并可以依照具体违法情节责令回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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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对于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的行为,新环评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并除以罚款,同时,也应当依照具体情节责令恢复原状,对于一些尚处于建设初期或者恢复原状可能性较大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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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不尽环保之责,拯救地球家园,迟早会自食其果!当流下你我他最后一滴眼泪时,已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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