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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招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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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3 16:1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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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英文名:All-ChinaEnvironment Federation,缩写:ACEF)于2005年4月22日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生态环境部业务指导,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联合会在生态环境部、理事会的领导下,秉承“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工作理念,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的宗旨,通过公益诉讼、环境监督、法律援助等形式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化进程;为政府提供生态环境决策建议,协助和配合政府实现国家生态环境目标、任务;以及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理论支持和决策支撑,服务会员企业发展和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019年7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正式批准筹备中华环保联合会水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专委会将由从事水污染治理技术与产业研究、开发、服务、工程、投资及环境规划、评价、监理、监测、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会员单位:
一、服务宗旨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发扬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理念,团结水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及业界人士,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我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专委会将充分发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咨商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观察员地位,充分利用丝绸之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会员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协助会员单位“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国内饮用水安全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水综合处理等成熟技术;同时积极开展“引进来”,为会员单位提供与国外环保企业技术交流途径,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

二、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
1.承认我会章程,愿意参加我会工作;
2.热心环保公益事业。
单位会员:
1. 拥护《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自愿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单位会员委员会;
2. 在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无市场不良影响;
4. 环境形象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知名度;
5. 自愿参与或从事中华环保联合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活动。

三、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入会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等资料;
2. 本会秘书处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 审核批准加入本会后,将发出通知,入会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标牌和会员证书,并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4. 本会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员可根据需要,在本会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四、会员权利
秘书处将按照“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理念,努力为广大单位会员搭建好技术服务创新推广全链条的环境第三方治理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为会员提供企业发展和人才成长服务,为会员打造良好的环境公益形象。

1. 会员单位
1)颁发标牌与证书;
2)本会网站可提供与会员单位网站的链接,或在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刊登会员单位动态信息;
3)可推荐该单位一名负责人或代表作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侯选人,参加会员代表选举,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4)优先参加由本会主办、承办的论坛、研讨会、培训、展览、商务考察、团体标准建设等活动并享有活动优先冠名权和相应的优惠;
5)优先进行节能环保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
6)受委托,可针对会员自身开展有针对性的企业内训;
7)优先优惠与本会合作项目或活动;
8)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帮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 理事单位
1)享有会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2)可推荐该单位一名负责人或代表作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为该单位就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资讯等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服务;
4)积极组织、协助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课题)或有关资格资质的推荐;
5)受委托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鉴定、技术推广、信息发布、环境业务培训、投融资等服务;
6)咨询建议。对遇到的环境问题可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提供解决方案,如污染治理综合方案、节能减排方案、环境风险评估、清洁生产、绿色发展战略等。

3. 常务理事单位
1)享有理事单位基本权利;
2)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作为本会理事候选人,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享有理事权利与义务,参与本会理事会议;理事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
3)对常务理事单位遇到的环境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提出解决方案,一企一策,并指导开展;
4)就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区域事务,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由秘书处协助该单位以本会名义组织相关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专属活动。

4. 副主席单位
1)享有常务理事单位基本权利;
2)副主席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会常务理事候选人(或也可申请作为副主席候选人),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享有常务理事(或副主席)权利与义务,参与本会常务理事会议(或主席办公会);常务理事(或副主席)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
3)优先享有本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4)若负责人未当选本会副主席,可向本会秘书处提议一名负责人列席本会主席办公会;
5)可向秘书处提议组织本行业发展重要议题相关的研讨会、论坛或专属活动,标准、政策研究等;
6)伴随计划,联合会将与副主席单位共同发展成长,就该单位在任期间遇到的环境问题、政策问题及技术问题等进行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争取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联系方式电   话:李老师 18518703255    于老师  17010602007
邮   箱:[email]water_cn@163.com[/emai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 / 华表大厦六层中华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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