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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新规重拳出击 强化限制纳污精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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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00:0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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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水利部日前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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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功能区新规重拳出击 强化限制纳污精细管理

  为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对已实施10余年的《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要求,水利部2003年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实施10余年,在此期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与此前印发的《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相较,《办法》从条文数目上有所增加,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只有19条,修改后的《办法》增加到37条,涉及的内容更加丰富。”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指出,针对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要求不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发挥效力,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衔接不够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模糊等难题,“这次都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更好地支撑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

  在关注重点上,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侧重于水功能区划和审批的要求,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没有明确要求,对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模糊。修改后的《办法》侧重于水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监督管理,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入其中,

  据《经济日报》报道,目前我国的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石秋池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将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写入,明确了流域与区域分级管理要求以及水功能区四类一级区和七类二级区的不同管理要求。诚如对于一级区中的保护区,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对七个水功能二级区,《办法》则分别提出了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等方面的管理与保护要求。

  该办法还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作了严格规定。石秋池说,为落实国务院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批复要求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有关要求,办法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作为核心内容。根据要求,“《办法》主要从限制排污总量、水功能区水质限期达标、整治污染存量、对现状入河排污口进行布局和整治、限制污染增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石秋池说。

  此外,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办法》还强调要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入河口档案、报告、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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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不尽环保之责,拯救地球家园,迟早会自食其果!当流下你我他最后一滴眼泪时,已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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