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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故应急池设计管理规范及应用方案 事故应急池的提法最早是由于吉林石化污染事故引起,后根据GB502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池。 但是关于应急事故池的计算方法问题,并没有很明确说明。 按照目前应急事故池容积的确定方法,并不一定能保证事故时废水不溢出地面。 目前计算应急事故池容积的依据主要有三个: 一个为中国石化建标[2016]43号《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个为《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09)(以下简称“规范”); 还有一个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该标准与“导则”雷同。 由于“导则”的方法比较具体,各项参数都可以落实,因而一般按照“导则”的规定计算应急事故池的容积。 很多设计人员将按照“导则”中公式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事故池的有效容积(“导则”和“规范”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积安全余量要求。 ) 确定应急事故池容积的诸多因素中有两个重要因素: 消防用水量和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现行设计规范计算的这两个量都不是最大值。 消防用水量: 按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根据消防给水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得到,而现行消防规范中规定的消防给水流量是设计必须保证最小流量,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是设计中必须保证最小时间,因此,由两者的乘积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设计必须保证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灾时实际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规范设计的水质大得多。 对于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照“导则”,即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 二是按照“规范”中规定的“当地最大降雨量”。 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统设计理论,某一时段的降雨量,由汇水面积和设计暴雨强度决定,而暴雨强度计算中有个重要参数—设计重现期,是根据排水区域的重要性、经济条件等因素来取值,而理论上可取无穷大。 “当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对最大,没有绝对最大,实际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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