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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何伶俊: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须与政策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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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6:3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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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泥处理处置蓬勃初兴,未来仍需很长的路要走。2008年,江苏省住建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就专门转发的加强污泥管理的通知发表意见,成为全国范围首家地方政府专门关注污泥处理处置市场事件。“2011上海(第三届)水业热点论坛”专门邀请到了江苏省住建厅何伶俊,并由中国水网就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归属话题对其进行了专访。
  71号令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政府责任
  何伶俊介绍,这么多年在行政层面做的工作,颇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早在2008年的时候,江苏省住建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就专门转发的加强污泥管理的通知发表意见,在当时是全国是第一家。江苏省住建厅在架构体系的建立之外提出了江苏省对污泥处置的一些目标,包括实行全过程监管。 “那个是我们当时在那个阶段上做的一些思考,然后把它凝练为政府的意志,比较初步。”经过几年的思考和积累,在今年的5月份,江苏省政府发出了71号令——《江苏省污水集中设施的监管办法》。71号令里第16条特别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区域性的污泥处置设施。条款规定了政府应该做好规划应该要考虑区域统筹,而不是任由各个水厂自己行事。“对污水处理运营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这一条就是明确了政府的职责。
  每个责任主体如何履责是关键
  对于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归属,何处长认为,江苏省政府的71号令,对污水处理各环节有相对清晰的规定,也对污泥处理处置责任处理进行了界定。如条例里面写到,县以上的建设部门负责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厂的污泥是建设部门来建设管理,环保部门是负责工业废水集中设施的处置等。虽然如此,何伶俊认为 “讨论污泥的责任的这个责任绝不是单一的责任主体,它的责任主体是多元化的。关键是每一个责任主体都必须要很好定位,定位好以后,必须很好的去履责。若是企业因政策不全不得已犯的错误,政府有责任企业也有责任,包括整个环节都有责任,所以我觉得责任的界定应该是比较清晰的,更多的可能是履责的问题,在这个位置上怎么把责任履行好。”
  技术与政策应相辅相成
  何伶俊认为,技术和政策应该是相辅相成,互相交融,形成体系。要解决污泥的问题,仅有技术或仅有政策都不够,应该是双管齐下。“技术若是不能体现在政府的意志,那就是没有生命力的。”
  在热点论坛上,王凯军教授提出当前的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广受专家推崇的厌氧消化技术其实是叫好不叫座。对此,何伶俊分析:做技术的对厌氧消化非常推崇,认为它很低碳,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但是这种理念没有很好的被政府所理解。这种观点没有充分地传递到政府耳朵中,进入政府决策者视野,没有得到政府支持。而事实上,如前所述,污泥的处理处置,主要是政府的责任,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实现更好促进。所以,何伶俊提议,行业中技术上的声音,一定要传达到政府的官员们的耳朵里,否则再完美的技术政府不知道,就没有市场。
  同时,何伶俊认为,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一定要实现技术与政策二者的融合。“作为政府也不能不了解技术,就像如果我们不顾当前的技术支撑,提出一些我们没有技术支持的一些要求,就会导致二者的脱节。我们的政策一定要跟技术之间相融合,一个政策出台必须拉动一批技术,这样才能避免一些好技术叫好不叫座的现象。”何处长表示,一些技术性的活动,她非常愿意参加,并也希望使得一些技术上的东西,转化为政府方面的行政意志,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行业非常有序和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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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 13:23:00 | 只看该作者

傅涛: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划分,是个非常容易混淆的问题。政府在污泥问题存在两种责任。

  一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公共服务责任就是政府收取了公众的“税”或“费”,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基础服务,如医疗、教育、国防就属于这一类责任。污泥的无害化、稳定化处理也属于这一责任。政府要尽到这种责任,可以自己通过事业单位完成,也可以通过服务采购完成。如果通过采购来实现服务,政府就需要向提供服务的社会企业付费采购以污泥无害化、稳定化为核心的处理服务。尽管污泥处理环节受制于污泥处置环节,但污泥处理环节却是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关键所在,而污泥的资源化大都不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

  二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责任。政府社会管理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为目标的,环境保护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对污泥处置环节的管理体现了其社会管理职能。地方政府不一定要在处置环节直接实施采购付费(不排斥政策性补贴),可以采取制定处置标准和强制性处置法规的方式,约束污泥处置行为。

  因为政府是污泥无害化和稳定化的责任主体,因此一般而言,不能简单地将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如果污水处理厂是以事业形式运营的,那么污水处理厂可以代表政府成为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如果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社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了污泥的无害化和稳定化服务责任,那么污水处理厂也可以代表政府成为污泥处理的具体责任主体。

  明确责任主体之所以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谁是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合同甲方,谁是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付费主体。城镇污水厂所产生污泥的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最终付费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

  当地方政府通过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因地制宜地设定了污泥处置的不同路线,也就基本确定了污泥处理的无害化和稳定化处理的技术路线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采购成本。因此,地方政府所确定的不同污泥处置路线,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采购的污泥处理成本。

  多数情况下,污泥的资源化是污泥处置的方式之一,属于地方政府污泥处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所约定的范围。污泥的资源化以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为基础,只有实现了稳定化的污泥才能成为资源。如果政府在污泥处理环节的服务采购实施得当,就能够支撑污泥资源化所需要的外部条件。有时候,污泥资源化处置实施的外部经济条件并不成熟,就需要政府进行资源化的外部补贴,但是这一补贴往往来自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如国家对污泥发电的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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