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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出来了
几种融资模式:
一、 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
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二、 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
该模式是一种正在推行中的全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即由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企业,而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使用权。这一模式体现了“总体规划、分布实施、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的建、管、护一体化的要求。
三、 BT模式
该模式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办法,通过BT模式投资的着眼点,是以少量的投资获得大量工程承包机会,并因此获利。
BOT和BT区别:前者是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一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取得赢利,授权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四、 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
该模式是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政府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投资方进行运营,政府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投资方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经营期届满时,投资方再将项目移交回政府手中。
TOT融资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由政府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
同BOT相比较,TOT方式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TOT融资方式与BOT融资方式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政府与投资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五、 设计-建造模式
该模式国际上也称“交钥匙(Turnkey)”模式,在我国称项目总承包,它是一种比较简练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只需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在业主合作下,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项目融资。采用设计-建造模式,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以显著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可以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五、 DBO模式(个人觉得这个模式对承包商最为有利)
DBO(即设计、建设、运营)
DBO指的是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回给公共部门。
与传统的设计——施工方式相比,该工程交付方式的重要特征就是,承包商不仅承担设施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比如说5年到10年,还要负责其所建设设施的运营。DBO和业内熟知的其他交付方式,比如BOT有着实质性的区别:BOT架构下承包商要承担项目融资,而在DBO架构下,融资是由公共部门负责——所以DBO的承包商没有融资风险;BOT架构下承包商在运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转让给公共部门,而DBO合同下,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在BOT下,承包商要收回成本,既可以通过直接用户收费,也可以通过用户收费和公共部门付款相结合的方式。而DBO下,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当然以其提供必须符合公共部门预先设定的产量及规范为前提。优点:如果承包商承揽到DBO项目,一是没有融资风险,二是设计建造完成后即能获得政府支付。
DBO模式下,责任主体比较单一,比较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三个过程中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在投标的压力之下,DBO的责任主体往往会选择总体项目建设成本比较低,同时兼顾长期运营成本比较低的一些工艺。前中国工业废水和市政污水处理领域都具有DBO模式的适用基础,在中国目前的污水处理行业背景下,DBO模式是值得尝试和推广污水处理模式。在市政污水领域,DBO模式与特许经营制度能够很好地兼容,关键是要解决资金的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分离;而在工业废水领域,明晰责任是DBO及其它污水处理模式成功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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