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境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指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扫物。同时含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产生的,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的垃圾。 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一种方法。主要是防止对地下水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区别于过去的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垫等旧式的垃圾处理法。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pH、色度、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和大肠菌值。 4.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 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 Ⅲ 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 4.2.2
排入GB 3838 Ⅲ 类水域(水源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4.2.3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要求的进水水质。 4.2.4
南水北调沿线等特殊区域,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 4.2.5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项目,其排放限值参照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本标准时间段的划分,以垃圾场填埋运营时间为依据,共划分为三个时段,按照不同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采样点设在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并且在排放口处必须设置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实际情况和本标准规定,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