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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两高司法解释的一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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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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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2012年3月13日凌晨,一辆在新北区西夏墅镇水塔口村倾倒[color=#0000ff]化工[/color]废渣的车辆,被我市民警截获。据相关证据和技术鉴定后确认,江阴一家化工公司在2012年2月29日至3月6日期间,委托他人先后4次将公司产生的废铁泥187.75吨倾倒在水塔口村。

    经环保部门检测,废铁泥为极毒物质,属危险废物,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最终,被告依法承担收集处置所倾倒危废、恢复土壤原状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和后续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51.7万元。

    根据“两高”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依据“两高”解释,本案被告倾倒的废铁泥大大超过3吨标准,已达到追究被告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依法可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对此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今后可对直接负责的人定罪处罚。

[[i] 本帖最后由 hong6601 于 2013-8-1 09:05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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