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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 向各位长辈请关于共同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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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9:1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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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现在要弄一个关于共同沟的设计,急需这方面的资料 希望大家能帮帮忙,在这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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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09:01:37 | 只看该作者
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制研究 ( 2008-01-03)   一、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历史及形态   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始于近代,日本从本国的自然条件出发,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把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作为增加土地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第一阶段:日本地下空间利用的起步阶段。   19世纪末期,日本完成了产业革命,人口逐步向城市集结,造成水质恶化,传染病流行。1890年日本颁布了《水道条例》,开始在城市地下铺设上、下水道。1923年,日本关东大地震造成重大灾害,在灾后恢复城市建设中,日本土木学会提出在城市干线道路地下开设共同沟的建议,把电信,电话、电力、照明诸线路和水道、煤气管道等铺设于共同沟内,以减轻以后再改造的困难,使城市供给处理设施的共同沟建设得到推广和发展。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对地下空间利用逐步扩展到解决城市交通拥挤问题。二战期间,日本的地下铁停止建设。   第二阶段:日本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阶段   二战后,日本经济得到迅速的复苏。从50年代开始,除东京,大阪外,先后有大约60个城市相继开始地下铁(包括地下大厅)的建设,70年代是日本地铁大规模发展时期。地铁的建设带动了地下街、地下停车场等其它地下市政设施的建设,形成了地下行人通行网络。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日本大力推进地下街的建设。   60年代制定的《有关修建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使大规模的共同沟得到了发展。   第三阶段:日本地下空间综合利用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地下空间进入综合开发阶段,在21世纪初,制定了《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   日本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形态非常广泛,主要包括:(1)地铁和地下公路;(2)地下机动车停车场。(3)地下购物中心;(4)地下街、地下自行车停车场;(5)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电信、垃圾处理、供热、制冷、煤气以及地下储油罐和基岩储油库和共同沟);(6)其它设施。   二、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和法制的演变   日本在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各种形态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得以建立,法律法规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和法制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萌芽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比较少,仅仅是单一的利用,例如,1890年日本颁布的《水道条例》涉及地下供水;20世纪20、30年代,出现了共同沟和地铁,但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这期间,日本没有设置有关地下空间的管理机构。   在民事基本法律方面,1896年日本国会分别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该条规定,为地下空间的权属作出了规定,归土地所有人所有。由于在该民法典施行之时,现代城市中的土地问题尚未大量显现,因此,在这部民法典中还没有关于空间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末,民事基本法律完善及单项法律建立阶段。   196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修建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即《共同沟法》),目的是规范在公路下面建造共同沟集成相关的管线,确保道路结构安全和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   1972年,大阪千日前商场发生火灾,引发了地下街防灾的讨论,1973年日本四省厅颁布了《有关地下街的使用》的通告(包括建设省、消防局、警示厅、运输省),目的是控制新建、增设地下街。   1980年静冈站前黄金街(地下购物中心)发生煤气爆炸事件,1981日本颁布了《关于地下街的基本方针》的五省厅(建设省、消防局、警示厅、运输省、资源能源厅)的通告。通告对建设地下街提出了多项规定⑴。上述规定导致地下街的建造相对萎缩。1986年,日本对先前的通告进行了部分修订,放宽了一些限制,使地下街建设由兴旺起来。   同时,在民事立法方面,1966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昭和四十一年第九十三号法律,形成了日本《民法典》第269条之二,对地下、空中的地上权作出了规定。同时《不动产登记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的空间权登记程序。   在这期间,五省厅行使对地下空间的管理职能。同时,1985年,日本建设省为顺利推进电缆铺设的地下化进程,建立了电缆专线系统研究员委员会,作为公路局的咨询机构。1991年日本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共同沟管理部门,负责共同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阶段:20世纪末21世纪初,主管部门确立和综合法律建立阶段。   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研究。1984年日本建设省内设立了“道路地下空间活用研究会”,重点开展道路地下空间的规划和管理,改革与立法,新技术开发等课题研究。   1995年日本国会通过《临时大深度地下空间利用调查会设置法》,设立了“临时大深度地下利用调查研究会”,以内阁官房内政议论室长为议长,设置由相关的13省厅组成的大深度地下利用关系省厅联络会议,形成了大深度地下利用的法制化研讨体制,国土厅作为推进法制化作业的中心。   2001年以后,日本正式实行新的省厅制度——1府12省厅。其中将运输省、国土厅、建设省和北海道开发厅合并为国土交通厅,解决职能交叉带来的互相干扰和效率不高问题,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便利条件。   2000年5月26日日本国会颁布了《大深度地下空间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2001实施)、2000年12月6日颁布了《日本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地下空间管理综合立法正式完成。该法确立了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其第6条规定:国土交通厅负责地下空间公共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起草,提交内阁会议通过,并由国土交通大臣公布。都道府县知事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事宜;其第7条规定:为了实施有利于本法目的实现的协商,在各对象地域,依据政令,国家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都道府县(本条简称“国家行政机关等”)组织大深度地下使用协议会(以下称“协议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日本形成了以中央政府的国土交通厅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下空间公共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起草,并提交内阁会议通过,并由国土交通大臣公布、对象地域地方都道府县知事(通过大深度地下使用协议会)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事宜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协调及配合的管理体制。   三、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制体系   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方面:   (一)基本的民事法律   基本的民事法律有《日本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法》。日本现行的民法典施行于1898年7月16日。在该民法典施行之时,现代城市中的土地问题尚未大量显现,因此,在这部民法典中还没有关于空间权的法律规定。   但是,随着战后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工业的高速发展,日本的城市化进程也日趋加快,使得现代城市中的土地问题开始在日本的各大城市中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城市地价也因此而成倍地增长。城市的土地利用方式不得不由原先的平面化利用朝着纵深化、立体化方向的利用转变。因此,空间权的立法问题也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日本法学界开始重点考察美国空中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56年日本私法学会在研讨《借地借家法的改正问题》时,提出应将以地下、空中为客体而设定的借地权与以地表为客体所设定的普通借地权予以分别规定,并寻求对日本当时的民法典进行增补和修订。   在这之前的《日本民法典》在第207条中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该条明确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拥有土地上下空间的所有权。   1966年日本立法界对民法典进行了局部修正。为了不破坏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和条文序列,修订时乃采取“附加”的方式,在第269条之后追加规定了“空间权”(该法称之为“地下、空中的地上权”)制度,使之成为最后一个条款之一部分(即第269条之二),这即是日本现行的关于空间权的立法。   第269条之二规定:“(一)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可以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二)前款的地上权,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在得到该权利者或者以该权利为标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仍可予以设定。于此情形,有土地收益、使用权利者,不得妨碍前款地上权的行使”,该条对207条进行了修正。   同时,为了配合《日本民法典》的修改,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11条第二项特别规定了设定区分地上权的登记程序,作为区分地上权设定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法》第111条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权登记程序, “即设定地下、空中的地上权时,除必须登记设定目的、存续期间及地租数额或其支付期限之外,还应登记空中或地下权的上下范围,及有关土地使用的限制性约定等。”,这种登记程序显然是空间权设定的生效要件,属日本确立不动产财产权利归属的通例。   (二)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法律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法律是《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该法是日本国会2000年5月26日颁布的(法律第87号),2003年7月24日修改的(法律第125号)。该法分为七部分,六章及附则,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事业准备、第三章为使用认可、第四章为事业区域的出让等、第五章为杂则、第六章为罚则、最后为附则。该法主要内容包括:   1.首先明确了大深度地下的定义、事业者、事业区域、对象地域、对象事业。   “大深度地下”是指下列各项深度中较深一项深度下的地下:(1)政令规定的没有供用于建筑物地下室及其建设的地下深度;(2)在即将使用地下的地点,政令规定的可以支持通常建筑物地桩的地盘最浅深度加上政令规定距离而后的深度。   “事业者”是指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事业的实施者,有必要使用大深度地下者,即大深度地下的开发者。   “事业区域”是指大深度地下一定范围中的立体区域,实施第四条各项事业的区域。   “对象地域”是根据本法律的特别措施,对人口的集中度。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其他的事情的详细考虑后,为顺利地实施作为公共利益的开发事业,社会及经济效益有必要进行大深度地下利用开发的、由行政命令设定的地域。   对象事业涉及道路、河流、铁路、轨道、电气通信、电气、煤气、上下水道、工业用水道等等。   2.规定了大深度地下利用的安全及环境要求及基本方针   该法规定,在进行大深度地下利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性,特别地应考虑确保安全及保护环境;国家必须制定有关大深度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的基本方针。   3.规定了大深度地下使用的认可、取消等   该法规定,开发事业者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象地域内,经过使用的认可,取得大深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的使用权。   该法对使用认可的有关程序、要件、条件、申请书、听证、公告等内容也作了详细规定。   4.事业区域转让、补偿   事业区域转让是指,政府所认定的事业者在大深度地下开发必要时,可以对开发区域内物件的占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明确的转让的要求。该法规定,转让期限从提出转让的次日起30天以上。如果不能支付补偿费用,前述规定无效。   但是开发者必须对事业区域转让者进行补偿,补偿由开发者与转让者协议而定。如果开发者必须按照转让期限支付补偿费用。如果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则适用土地使用法的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法的规定,提出裁决申请或提出诉讼时,不停止事业开发的进行或事业区域的使用。   5.杂项及附则   (三)单项法律   单项立法中对涉及地下空间的内容作了规定。单项法律主要包括:1952年《道路法》、1964年《河川法》、1980《铁道事业法》、1921年《轨道法》、1984年《电气通信事业法》、1964年《电气事业法》、1954年《煤气事业法》、1957年《上水道法》、1959年《工业用水事业法》、 1958年《下水道法》等对相关事业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1951年《土地征用法》、1963年《共同沟法》、1968年《都市计划法》等法律对土地征用、共同沟及地下空间规划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不详细介绍了。   (四)配套或辅助法律   配套或辅助法律包括:《道路整备紧急措施法》、《交通安全设施事业紧急措置法》、《符合交通空间整备事业制度要纲》、《促进共同停车场整备事业制度要纲》、《道路开发资金贷付要纲》、《推进民间都市开发特别措置法》、《有关民间事业者能力活用临时措置法》,以及《地方自治法》、《地方财政法》等。这些法律主要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费用辅助、融资制度等相关内容。   四、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和法制对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启示   (一)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和法制的特点   第一:国会、政府和社会三方分工明确、共同参与   日本国会和政府全面参与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负责,同时借助专家委员会力量咨询,专业性高、分工明确、决策透明。形成国会、政府(国土交通省)和社会专家三方共同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日本政府的管理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政府有健全的咨询参谋和信息组织,能够实现行政组织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法制化。   第二:由单一(专项)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形成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想结合   日本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因此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也是随着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逐步发展而进行的,由单一(专项)管理向综合管理推进。日本从十九世纪开始,针对不同开发领域,颁布不同的法律,1963年日本颁布了《有关修建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2001年才颁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性法律《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推进。   第三:立法先行   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本上是采取立法先行的方式,相关立法比较完善。可以总结归纳如下:   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民事法律基础,即《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法》。   二是通过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确定了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和专项管理体制,由中央政府国土交通厅统一管理、都道府县具体辖区事宜。   三是先专项立法,后综合立法,形成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四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配套、辅助立法完备,特别是对建设费用辅助、融资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二)对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律的启示   第一:必须通过立法确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管机构和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通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近期可以由地方法规规定。   第二:必须制定或修改相关的立法,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具体法律内容包括:   一是在基本的民事立法《民法典》中对地下空间的民事权属进行规定,全国人大颁布《物权法》草案已经对空间使用权作出了规定。   二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将地下空间与土地一起调整,或制定《地下空间资源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并行,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规定。   三是制定专项立法,包括《共同沟法》(或称《综合管沟法》)、《地铁法》等等;   四是制定相关配套或辅助立法。 摘自《民防苑》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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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09:02:35 | 只看该作者
具体的可能很多搞环保的没有搞过这方面的。看看有没有其他网友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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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09:17:22 | 只看该作者
共同沟,阻击城市“开膛破肚”   你挖你的坑,他开他的道   在市区社区、街道上到处可以看见有关管线部门又在对马路“开膛破肚”,维修地下管道。   好好的马路,被挖得沟沟坎坎。居民们怨声载道:一会儿埋水管,一会儿埋煤气管,不知有完没完。”自来水管破裂,自来水公司立即到现场,破路修管道,随着城市的发展,供电、通讯等管线要下地,道路被屡屡重新开挖。这样,出现“马路拉链”的现象不足为奇。   而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一条路每年不知要被开挖多少次也可想而知。城市要发展,自来水、雨水、污水、供电、通讯等各项市政设施要配套齐全。   但是如果这些管线部门各自为政,那么城市上空通讯电路结“蜘蛛网”、马路反复刨掘问题就得长期存在。   苦了居民   大部分市民对“马路拉链”现象是厌恶至极。市区王小姐告诉记者,她上夜班晚上经常很晚回家。连日来,由于晚间暗,加上街道上、社区无意间出现的土堆,让她骑摩托车时格外留心。   张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有些部门在挖掘管线时,会在路旁竖个标志:“道路施工,请小心!”但是,参照其他发达的城市,泉州不应该再采取这种老式的方法。   浪费资源   确实,乱拉“马路拉链”不仅妨害市容市貌,给市民带来许多不便,而且由于人车拥挤还极易产生交通危险、城市空气污染。另外,在一些人的眼里,城市建设中的公共工程用的是国家的钱,花钱就大手大脚,多次在同一项目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不仅造成浪费,而且社会反应极大,使市民对政府形象留下不好的印象。(早报记者江海苹)   建共同沟   让街道不遭“开膛破肚”之苦   有专业人士提出:解决这种现象的一种途径是,泉州可以建城市地下管线共同沟。据了解,目前世界上解决路面“开膛破肚”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在城市主要干道一次性挖掘共同沟,沟内容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给水管道和燃气管道于一体,设专门的地下入孔,供维修施工人员出入。   共同沟是21世纪新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天然地带有集约、综合的特性,避免了由于埋设或维修而导致道路多次开挖的麻烦。由于管线不接触土壤和地下水,因此避免了酸碱物质的腐蚀,延长了使用寿命,它还为规划发展需要预留了宝贵的空间。   共同沟建成后,用于集中铺设自来水、雨水、污水、供电、天然气、煤气和通讯等市政管线。自1994年底,上海浦东新区初步建成了国内第一条规模较大,距离较长的共同沟之后,北京、济南、杭州等城市也都在建设或把共同沟建设列入城市规划中。   为什么说建共同沟是一个好办法呢?业内人士指出,共同沟的优点在于一次建成后,可以避免路面的重复刨掘所造成的资金和人力的浪费,且建成后对环境、交通、居民生活等方面几乎不再影响,可以说是一劳永逸。   白纸好画图   共同沟可先拿新区“下手”   现实摆在眼前:泉州搞规划还停留在原始的规划上,只搞地面上的规划。规划的最高起点是:“先地下、再地上”,一步到位。这一点,泉州还很难做到。   如何才能寻找突破口?老城区地下管线交错密集,如果要在这里修建共同沟,牵一发而动全身,工程浩大,目前很难实现。但是,目前,泉州正处在发展时期, “东进、南下、西拓”的口号提出后,泉州的新区应该重视高起点的规划。业内人士提出,此时正好是泉州“一张白纸好画图”的时候,政府和规划部门应该重点考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在新区修建地下管线共同沟,是解决“天上、地下混乱无序的布设,发生事故就东挖一坑,西挖一沟,非常落后”的情况。此时,泉州更应该按“较大的市”的规模,规划起现代化新型城市,把影响城市社会效益和形象的管线统管起来,迅速建立城市共同沟。   打个比方,泉州目前在修建江滨路,首先要把道路与共同沟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同步进行施工。在规划设计道路时,按道路的干、支线等级标准,把共同沟作为组成部分,超前地、科学合理地规划进去,一般每条道路建一条共同沟,沟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人员和设备进入其中铺设或维修管线。施工时先建共同沟,再建道路,共同沟竣工验收,道路也可交付使用。城区新建道路时必须同步建设共同沟,老道路整修或拓宽时,原则上也应同步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形成城市共同沟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由企业完成   政府想办又无财力办的事情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要修建共同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诸如说规划难以跟上,多个部门难以协调,资金缺乏,时间问题,还有体制制约等。业内人士提出,可以运用市场手段成功地开发共同沟,由企业来完成政府想办又无财力办的事情。   修建共同沟需要庞大的资金,如何来运作共同沟的投资呢?有人提出,可以由政府控股,多人参股。共同沟的产权必须归国有,既利于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又可避免地下资源流失或企业垄断。投资企业对所建的共同沟享有一定年限的管理权、收益权,到期后政府可继续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以收回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经营管理权。   为确保共同沟的管理与使用实现有序化和有效性,政府应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一是制定法规。明确规定凡是建设共同沟的城市道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行开挖道路铺设管线,所有管线必须统一入驻共同沟,并按规定向经营管理企业交纳使用费。二是制定地方性共同沟管线技术规范,避免管线单位各自为政。   建设共同沟需要巨大的资金,若投资企业自身解决有困难,政府可引导社会基金、企业和个人闲资积极投入。(早报记者江海苹)   专家谈城市规划和部门协调———   你挖他挖 大家能否同时挖   中国的共同沟   1958年,北京在天安门广场的地下铺设了一条长1076米的共同沟。1977年配合“毛主席纪念堂”施工,又铺设了一条长500米的共同沟。   大同市自1979年开始,在九座新建的道路交叉口都铺设了共同沟。   1994年底,上海浦东新区初步建成了国内第一条规模较大、距离较长的共同沟。该共同沟全长11.125公里,由燃气室和电力室两部分组成。共同沟还建造了相当齐全的安全配套设施,并建成了中央计算机数据采集与显示系统。   2001年,在济南市泉城路改建过程中,济南市下定决心上马共同沟工程。整个工程分南北两条,分别宽3.4米、高2.75米和宽3.75米、高2.75米,内设监控、消防、通风、排水系统,地下还将建设主控室,系统由地下主控室控制。   2000年12月19日,杭州市专门召开了“关于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共同沟)建设管理”的专题会议,开始着手研究用市场机制开发建设杭州城市地下管线共同沟的可行性。   从2002年开始,福建省漳州市就在准备上马共同沟工程。   国外的共同沟   共同沟的发源地在欧洲,早在1833年法国巴黎开始有系统规划排水网络的同时,就开始兴建共同沟。   1861年,英国伦敦修造了宽12英尺、高7.6英尺的共同沟。   1890年,德国也开始在汉堡建造共同沟。   瑞典斯德哥尔摩市地下的共同沟有30公里长。   俄罗斯的地下共同沟也相当发达,莫斯科地下有130公里长的共同沟,除煤气管外,各种管线均有。   共同沟在日本开始兴建于1958年。1963年,日本颁布了《共同沟实施法》,并在1991年成立了专门的共同沟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共同沟的建设工作。   美国纽约市的大型供水系统,完全布置在地下岩层的共同沟中。   加拿大的多伦多和蒙特利尔市,也有很发达的地下共同沟系统。(刘玉红/综合)   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的陈少牧教授长期从事古城的保护与建设研究。对于泉州城市的规划建设也有他的一些建议。   ■东挖西挖有些做法原始而野蛮   给陈少牧印象最深的是泉州侨乡体育中心附近的一段路,因为路面开挖后没有“缝合”好,过往车辆行经此地,都得小心翼翼。记者也了解到,近些天,刺桐路东段又在开挖,据说是在清淤排污管,来往行人、自行车不得不绕道到机动车道。   “如果缺少预见性的规划,对城市道路进行反复刨掘,这是很落后,野蛮而原始的做法。”陈少牧如此评价。   ■新区规划   要有预见性   在欧洲,100多年前就开始有共同沟了。陈少牧说,像维也纳,它的排水管就很宽,宽得甚至可以划船。另外,在西方的电影里,犯罪分子总能从一个下水管道井口钻进去,又从另一个井口钻出来。这从另一方面表明,西方不少国家地下管道设施做得很好。   陈少牧认为,共同沟的修建应该属于城市规划上的事情。现在街道不断地开挖,又不断地缝合,这只能说明我们的规划部门当初并没有预见今天的发展。   泉州是古城,在当初进行旧街改造之时就应该规划好,例如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管道,都要预留一定发展空间。对于旧区,人们要做的工作就是保护,而新区则要有未来几十年的规划。   ■你挖他挖   大家能否同时挖   街道为什么挖了又挖,问题在于大家没有决定一起同时挖。陈少牧教授就这么认为。要真正做好规划,最关键在于有一个制度保证下的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电力部门今天有这样的规划,而通信部门明天则有那样的设想,大家都有各自的一套发展规划。如果各部门协调好了,在大家都方便的时间内共同开挖,也许会解决部分问题。   但是,大家同时挖并不是长久之计。陈少牧教授建议,政府如果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经过论证后,让民间企业介入,在一些重要街道建共同沟。企业自己经营,让电力、通信、燃气等业主部门对共同沟进行有偿使用,大家都没得话说。   ■中山路改造   要么就一步到位   今年年初,传出中山路要改造成步行街的消息,陈少牧说这是一件好事,像厦门、广州等城市都有步行街。另一方面,改成步行街对保护这条老街也有好处。   既然是老街、古城,就应该少一些电线杆和电线网。陈少牧说,管线下地也是必然趋势。否则,也不符合历史原貌。从保护老街古城的角度讲,每个部门、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相当责任感。如果电力、燃气、排水、通信等部门还是各自为政,东挖一条沟、西挖一个坑,天上还结一张“网”,这是有违城市发展趋势的。   “为避免今后几十年内再对街道做大手术,进行大面积开挖行动,这次中山路改造最好把所有管线一并下地。”陈少牧建议,宁愿工期长一点,也不要做重复投资。要么就不做,要么就一步到位。(早报记者刘玉红文/图)   民间投资共同沟 企业拿钱办政府的事   BOT在泉州有成功先例   共同沟是一项投入很大的工程。泉州有能力修建共同沟吗?有关人士认为泉州有能力修建共同沟。因为泉州的民营经济发达,在资金方面有能力支撑。况且,BOT融资方式在许多城市都已运用于市政设施当中。   BOT主要出现在基础设施领域。由泉州名流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泉州刺桐大桥是国内第一个BOT项目,刺桐大桥竣工后,名流路桥设立了收费站,开始对过往车辆收费。目前,该项目仍在执行中,尚未到交付给政府的期限。而新近的消息说,随着泉州大桥收费站将在明年3月份完成使命,324国道可能改由刺桐大桥通过,刺桐大桥的赢利前景将进一步明朗化。   民营资本有实力办政府的事   对于BOT项目,业界一直认为属于投资大,回报期长的项目,个别项目存在相当高的风险,因此只有专业水平非常高的企业才能涉足。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进勇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BOT主要出现在公路、桥梁、市政等公共设施领域,按当时政府的有关政策设计,BOT在理论上是由外商来参与的。   但是,卢进勇说,随着国内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涌现了一批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而这些企业也具备了投资公用事业的资金实力。从政策环境来看,一些原来只允许外资进入的项目已经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   而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在浙江温州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说,“十六大”以来,民企所处的政策环境空前的好,在一些原来由政府垄断或只向外资开放的领域,民营企业也获得了同等的投资机会。“不是让不让你进去的问题,而是你有没有能力进入的问题。”南存辉说。   民间投资共同沟是可行的   桥梁、电信、电力、自来水等部门在传统上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目前,在这些行业,已经有国内的民营资本进入。泉州刺桐大桥作为国内第一个由民企投资的BOT项目,给泉州乃至国内的民营资本都起到了示范作用。   厦门大学经济系教授林民书在厦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给排水系统特别是排污系统的商机最为现实。   林民书说,民企也可以投资电信业,也可以参与管网建设。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电信部门都建有自己强大的管网,比如民营的电信企业要经营通讯业务,就要向电信公司租用网络或线路。而银行要开展同城通兑业务,也要向电信公司租赁线路。林民书认为,民企参与电信管网的可能性很小,一方面是因为,电信资源并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另一方面,民企即使建成了管网,也很难租出去,除非租金比电信公司低。   专家认为,目前国内民企主要是参与给排水系统的建设,而共同沟是一个整合起来的管网,兼容了排水管网和电信光缆等。因此,民企也可相应地参与共同沟的建设。(早报记者刘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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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个: 共同沟建设中电气技术难点的探讨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共同沟建设中电力、电讯管线共沟时的电磁干扰问题以及电力事故灾害的防护及改善措施。 关键词:共同沟 电磁干扰 电力事故 1、 引言   所谓共同沟(城市综合管沟)是指将两种以上的城市管线集中设置于同一人工空间中,所形成的一种现代化、集约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共同沟以铺设城市生命线设施,不但可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城市正常交通秩序的巨大冲击,并且可以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根据日本阪神地震的防灾抗灾经验说明,共同沟对于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的提高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 共同沟的建设已成为二十一世纪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趋势和潮流,如东京、莫斯科、巴黎等国际著名大都市都建有数百公里长的共同沟,我国上海市也在浦东新区的商业干道张杨路建成了国内第一条现代化的共同沟,随后,上海又建设了嘉定区安亭新镇共同沟,深圳市建设了大梅沙—盐田坳共同沟隧道,国内其它一些城市也在建设不同规模的共同沟。 虽然发达国家的共同沟建设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国家尚无专门的设计规范,所以对于共同沟建设中的一些技术难点,为提出符合我国实情的解决方案,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主要讨论电力与通信缆线共沟时的相互干扰问题以及电力事故灾害的防护对策及改善措施。 2、电力与通信缆线的相互干扰问题 一般而言,共同沟中总是收容电力与通信电缆,由于传统的通信电缆大多为同轴电缆,所以按照传统的认识和作法,因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电磁干扰。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规定,两者不能共同铺设,既使要共同铺设,又必须保持一定的净距。如果按此规范的要求达到共同沟的横断面设计,必将极大地增加共同沟的横断面尺寸,导致造价的上升并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目前作为信息传输载体的介质,已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光缆,而材料的革命,彻底解决了两者的共同问题,即信息管线介质为光缆时,两者间的相互干扰问题可以忽略不计,无需采取特殊的技术措施,就可以共同铺设。从总体而言,以光缆作为信息传输的物质载体,已成为21世纪信息革命的趋势和潮流,但完全普及还需时日。 当采用同轴电缆作为信息传输的物质载体时,可以通过以下的技术方案,来消除电力与通信电缆间的电磁干扰问题。 共同沟内通信线路最易遭受电磁干扰,因为一方面通信属于弱电信号系统,对杂散信号的限制最为严格,另一方面电力与通信线路往往需长距离的并行,会累积电磁感应电压。但共同沟内电力、通信共沟是必然趋势,因为电力、通信共沟一者可减少内部空间,节省投资,二者便于管理。因此首先必须解决电力系统对通信系统的干扰问题。   电磁干扰来自于磁场的纵向感应电压,此电压与负载电流、互感阻抗、不平衡率、电力电缆屏蔽系数、通信电缆屏蔽系数及背景磁场屏蔽等成正比,每项的减少将减少磁场的纵向感应电压,其中负载电流及不平衡率决定于用电状况,本研究已考虑其最大值,无法通过共同沟的规划改善,其余各项可通过电缆布置及加强屏蔽等措施加以改善,说明如下: 2.1电缆布置策略 电缆布置影响各电缆相互的空间关系,这种空间关系将影响互感阻抗,互感阻抗有零序互感阻抗和正序互感阻抗。若距离变大,则零序互感阻抗变小,有助于减少干扰;正序互感阻抗取决于各相电力电缆与被干扰线路距离的比值,此比值愈接近于1即被干扰线路与每相电力电缆愈等距离,则干扰愈小,若完全等距离(比值为1),则无正(负)序互感阻抗。因此,“最大距离”与“等距离”是电缆布置的两大原则,其措施如下: (1)电力电缆与弱电(60V以下)系统的线路(特别是通信线路)应尽可能维持最大距离。 (2)同回路的各条电力电缆线应紧靠配置。 (3)三相电缆采用正三角形配置。 (4)同回路所有带电导线缠绕或完全换位。 (5)尽可能采用多芯电力电缆,将同回路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及接地线容纳在同一条电缆内。 以上(1)(2)两项是基本措施,是必须要实施的项目,(3)至(5)项当有必要时择一实施,即当通信与电力电缆长距离平行,且平行长度超过一定值时才有必要实施,对于非多重系统接地的电力电缆(一般低压、35KV及110KV),只要实施(3)至(5)中的一项,可完全免除干扰忧虑。 2.2加强屏蔽措施 增设各种导体,可改善磁场屏蔽效果,其原理主要是产生感应电流磁场以抵消部分干扰源磁场。 通常情况是增设三相屏蔽导体,屏蔽导体互连且多重接地,此时磁场感应屏蔽作用相当显著。理论和实践证明,在三相电力系统中增加互连且多重接地的屏蔽导体来改善磁场屏蔽效果的措施是可行的,这可从干扰者(电力电缆),被干扰者(通信电缆)及背景环境(共同沟结构)三方面来实施: 2.2.1电力电缆加强屏蔽的措施 (1)屏蔽层或中性导体直接并联导体,且互连多重接地。 (2)使用导体材料(金属材料)做电流架或电缆槽,此金属架(槽)必须在纵方向电性连接良好且实施多重接地。 2.2.2通信光缆加强屏蔽的措施 (1)增加专用屏蔽导线,此导线应多重接地。 (2)同2.2.1项的(2)款。 2.2.3共同沟结构屏蔽措施 (1)沟体结构钢筋做良好的电性连接,使用焊接或熔接技术,连接沟体钢筋。尤其在纵方向的主钢筋应实施此种连接。 (2)预埋接地导线,可使用裸铜线埋设于沟体底部,一方面做屏蔽导体,一方面提供各种接地连接,效果最为显著。 以上各项措施配合现场需要实施,基本上管道长度超过干扰安全长度时,才有必要择一实施;只有沟体结构的屏蔽措施,只要有22KV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就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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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事故灾害的防护对策及改善措施 共同沟内的电力事故,主要是指接地故障造成的人员及其他管线伤害的问题,至于电缆纵向感应电压所造成的端末设备障碍问题,因其安全长度大于干扰安全长度,故在解决干扰问题时即可同时解决本问题,且电缆接地措施可免除纵向感应电压对人员的接触电压伤害,故电力事故灾害的防护措施应以防范接地故障相关问题为重点,主要包括:   (1)人员安全的防护;   (2)高压闪络及爆裂的防护;   (3)漏电的防护。 针对这些问题的防护策略及措施说明如下: 3.1 人员安全的防护 对人员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这两种电压皆因较大的地电流导致共同沟内各处均可能有电位差的存在,一旦此电位差出现在人员手足之间则可能造成接触电压伤害,而若出现在双足之间则可能造成跨步电压的伤害。防止此事故发生可由减少地电流、消除电位差及加强绝缘三方面进行,前者是通过各种 “地电流的疏导措施”减少接地故障电流流入沟内结构物,消除电位差的做法是使人员与接触物之间加强绝缘阻抗以阻止电流流入人体造成伤害,具体说明如下: 3.1.1地电流疏导措施 接地故障电流必须流回电源端(变压器室),此流回的路径(回路)若经过地中或地面,则人员亦受伤害。因此,若能减少流入地中的电流量,则可增进人员的安全,其措施是加强电力电缆对接地故障电流分流的能力,通过各种导体与电缆中性导体、屏蔽导体铠装导体管的并联,即可加强分流能力,而消除电磁干扰中的加强屏蔽措施正合乎此项要求,即可同时减少干扰并增进安全。 3.1.2同电位措施 (1)作场所妥善接地配置   在人员施工时有可能出现高电位差的地方增设接地网(或铺金属板),并将此接地网或金属板与高压电缆屏蔽导体、中性导体、管沟墙壁钢筋、通信光缆屏蔽导体及其他各种金属管线的接地导体互连,形成同电位,人员工作场所的接地电阻亦应尽量降低。 (2)人员穿导电衣裤、手套及鞋 施工人员穿着互连性好的导电衣裤及手套和导电鞋则可维持身体各部位同电位,当接地故障发生时,电流流过导电衣裤形成的回路,不经过人体可确保人身安全,但此项措施不能影响施工。 3.1.3加强绝缘措施 在可能出现高电位差的位置通过加强绝缘,可使流入人体的电流减少,而增强人员的耐压能力,其措施如下: (1)工作场所加强绝缘措施 在高危险场所铺设绝缘材料(例如塑胶地板)可大量增加接触电阻而提高人员对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耐受度。 (2)穿绝缘鞋及手套措施   此亦可增加接触电阻,提高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耐受度,通常只要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即可确保人员安全。 3.2高压闪络及爆裂的防护对策 高压电缆绝缘破坏时,造成接地故障,有大电流及高压存在,高压可能会对邻近其它管线产生闪络(Flash over)并可能产生高热而出现爆裂现象,此可能破坏邻近管线。可按下列措施避免或减少破坏: (1)与高压电缆拉大距离; (2)用防爆隔板隔开高压电缆与其他管线; (3)高压电缆使用专用管线槽; (4)采用分室配置,将高压电缆与其他管线隔开; (5)上列措施基本上是针对60KV以上的电缆提出,但较安全的评估原则是35KV以上的高压即应考虑择一实施。 3.3漏电保护 漏电现象基本上是一种高阻抗接地故障,因电流不大,不易由电力系统的断路器切离,故往往使漏电持续存在而不知,一旦人员碰触即造成伤害,防范漏电伤害应由下列几项措施来加以弥补: (1)警示标志措施 在有高压电缆的场所应明确标示其位置及各种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2)安装漏电探测器和报警器 在人员进出和施工场所装设漏电探测器和报警器,一旦有漏电即可进行处理。 (3)加强维护检查   施工前的漏电检测,接地检查及环境维护工作,如积水排除、防止动物进入沟内等皆可进一步加强漏电保护。 4.结束语   电力、通信管线共沟的共敷问题是共同沟建设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国内已建成的几段共同沟,几乎都没有把电力、通信管线共沟敷设,因为其电磁干扰问题难以解决。受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委托,笔者于2001年做了《深圳市共同沟可行性研究报告》,几年来,对国内外共同沟做了深入研究,借鉴了国外(主要是日本)的先进经验,对此问题做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对共同沟内电力事故的防灾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希望能对国内共同沟的发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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