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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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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9 18:4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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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三) 7月22日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环境规划院对天津地表水环境容量技术报告进行了复核验收,对江苏技术报告正在进行讨论修改,对山西阳泉和运城等城市技术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结合网上论坛有关问题,现提出有关问题及其解答,以供全国各地参考。文中序号统一按照常见问题辨析(一)、(二)连续编号(其中分别包含问题43个和17个)。 61、关于前置审查 根据各地情况,规划院提请各地注意,在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正式向总局和规划院提交之前,应尽可能先与规划院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和沟通,以便就具体技术问题达成一致,避免发生比较大的技术问题理解差异,使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上差别过大。而且在未进行沟通的前提下,直接提交正式报告,容易使报告修改工作反复过大,不利于水环境容量工作的快速、健康推进。 62、关于降解系数实测 部分城市进行了降解系数实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该系数的实测,必须选择合适的河段,确保有关流量等数据平衡,而且应该多次测量,通过最小二乘法等方法进行求取。 63、关于典型单元重点模拟分析 在规划院进行技术复核时,要求各地对于水环境容量初步计算结果比较大的单元,逐一进行重点模拟分析。模拟分析内容包括,单元的概化图并做到污染源、水文、目标水质等有关基础数据,模型的正向模拟,计算超标河长比例并对模型计算结果进行折算,在控制单元内部存在的若干重要取水口、监测断面等情况下,细化计算单元进行模拟计算以使容量符合实际,考虑混合区是否合适,等等。 山西2个城市的单元模拟有一定特色。其将污染源、水质监测、河流概化等都在重点单元内实行了系统分析和模拟。 64、关于湖库水环境容量核定 再次重申,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不允许排污的湖库,不允许进行水环境容量核定。对于其他低功能的湖库,即使进行计算,在前期没有系统工作研究积累的情况下,也只能采用入湖支流或者重点直排口混合区模拟,而不能采用将湖体水体纳入混合稀释范围的方法。 65、关于控制单元编排次序和内容的系统性 应注意最新国家技术大纲关于控制单元的编排的次序要求,即控制单元划分和确定是整个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的基本前提,污染源调查、水质评价、容量测算都是对应到控制单元的。 不少技术报告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研究对象和范围不明确,污染源调查仍然都是对应到区县,水质评价也没有针对性地进行泛泛描述,污染源调查、水质评价、容量测算都是脱节的,没有系统性。这是不允许的。无论是水、陆的属性和计算结果,都必须与控制单元挂钩,所有的区县等行政区域数据,均是控制单元数据的汇总,是下一个层次的问题。也即,工业生活等点源数据必须对应到控制单元进行直接调查,面源数据在对区县进行调查后分摊到控制单元,水质评价也是需要具体说明各控制单元的水质,而不是直接将原有的水质评价数据直接挪过来,容量测算结果更是如此,务求不要将污染源数据和容量测算数据脱节,否则难以在理想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推算出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 66、关于地表水范围及其处理 本次水环境容量核定的范围就是地表水范畴,对于不属于此次范围内的海域、地下水、排污沟均不计算水环境容量,对于没有纳入原功能区划范围的地表水水域也不计算(部分原功能区划重大遗漏的,在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说明后可以重新纳入),因此,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的范围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对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可以做如下表述:××省(或××市),在功能区划的××条河(或××个功能区)范围内,在功能区划目标水质、有排污口布局、本技术报告确定的水文条件下,地表水环境容量为××。 对于沿海城市,可能存在大部分污染源排向近岸海域的现象,地表水纳污比例可能较小,因此,在上述表述之外,若有可能,可以提出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与地表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一起,构成完整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但注意水环境容量测算范围之外的,均为目标总量控制,与地表水容量有差别。 67、关于设计流量 有城市,采用实测的流量作为设计流量,这是错误的。设计流量必须与近10年最枯月或者90%保证率下的流量相对应,因此,在区域背景介绍中,应提供各主要河流清水流量、多年平均流量等方面的数据。 在选定设计流量之后,可以根据计算得到设计流速,但是应注意,如果设计流速计算值过低(如小于0.1m/s),此时往往停留时间过长,超过了一维模型的应用范围,可以考虑将设计流速提供到0.1、设计流量保持不变,在此基础上进行模型计算。 技术报告中应提供河流水体图或者河流水体的结构隶属关系表(反映干支流关系),建议各地可以在结果隶属表中将设计流量表达出来,作为流量平衡核算的直观表达。 68、关于不均匀系数折算 对于反向计算的结果,在计算出超标长度后,应进行不均匀系数的折算,有关折算情况可以参见前面几篇文章的分析,也可以通过调整允许排放量进行模拟得到超标河长比例符合要求为至。 对于正向计算,编制大纲也要求提供超标河长比例,如果超标河长大于60%,说明计算结果偏不保守,大部分水域处于超标状态,也需要对原模型直接测算结果进行折算。 总之,无论正向还是反向计算结果,对于超标河长过长的河段,其计算结果必须进行分析和调整,不允许出现仅下游控制断面达标而其他大部分水域超标的不合理现象出现。 69、关于考核断面 对于有常规监测断面的控制单元,模型计算时的考核断面按照常规监测断面进行,不允许按照功能区的下断面进行。此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最高监测断面或者最重要的监测断面(如控制最大用水量水质的断面),作为模型计算的考核断面。但是,如果该单元属于需要进行重点模拟的单元,那么在后续的重点分析模拟中,必须将所有的常规监测断面全部纳入考核,以使断面和长度达标的比例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对于没有常规监测断面的控制单元,在一般计算中,为简便起见,选择功能区最下游作为断面。但是,如果该单元容量计算结果比较大,属于需要重点模拟的单元,那么在进一步模拟分析时,应分析该水域的最重要取水口,以最重要取水口(水质要求最高、水量最大)为考核断面进行分析,以核算相应的满足程度。 70、关于多种方案 有些技术报告,提出了水环境容量测算的多种结果,这些结果差异往往在于水质目标、设计水量等,或者进行了动态水环境容量的计算。规划院并不反对进行相应的计算,但是需要给出基准的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然后在讨论分析其他情景下的水环境容量。 71、关于本地水资源、客水、调水 有些城市有本地水资源、客水、调水的差异,应在水资源介绍中说明,对于本地水资源和客水可以在容量计算结果上统一考虑,但是,对于调水所导致的水环境容量,应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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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9 18:46:28 | 只看该作者

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二)

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二) 2004年6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在江苏南京召开了东部片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有关省市的工作汇报,部署了从2004年7月开始的东部环境容量测算技术验收工作。会上,中国环境规划院吴舜泽博士对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环发53号文)有关问题、各省市提出的问题做了发言,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和界定,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分为17个问题进行召开: 1、关于验收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水环境容量核定国家技术验收的对象。 由于各省工作具体组织方式的差异,是否需要各地市进行技术报告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本技术大纲编制要求可以作为参考。 从目前工作进度来看,由各地市进行污染源和有关基础数据的调查,由省进行水环境容量测算,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方式。目前进度快的基本上都是如此。由于各地市力量薄弱,采用由各地市承担全部工作、由省进行审查的组织方式,目前工作进展片慢,往往受个别地市进度的影响较大,而且数据质量不高。 技术报告编制大纲要求对于容量较大、跨市河流,由省统一进行整体测算。 希望各省不要将技术报告编制简单地理解为各地市报告的汇总,需要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完成合理性校核。 在技术报告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水、陆2个系列、不同层次的重点。水环境容量测算,以水系列为主,要全面反映单元、河流、水系、流域等各个层次的数据,以水陆关系对应到陆上行政区层次。 2、关于验收重点 验收和技术报告的编制重点都是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格式、重点、关键点要求均是针对最终验收要求和各地存在问题进行表述的。 验收的是各省市的技术报告,而不是工作报告,因此,不允许出现一系列表格的罗列,而没有分析、没有论述,没有说明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则有关数据不予采信。 3、关于水资源状况 技术报告2.3要求给出近10年全省水资源变化趋势。这是对应于全省总体数据而言,并不需要对于各河流的具体数据,希望通过统计数据掌握近10年水资源变化趋势数据。 4、关于用水排水状况 2.4提出要进行用水排水数据的比较分析。由于数据的准确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技术报告必须对各类数据之间的差异有说明,不能回避这种差异,同时应对各数据口径差异有所分析说明,对各类用水排水系数也应有测算、有说明,旨在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全省调查数据的宏观把握,并不表明完全采信统计数据,或者以统计数据作为技术验收的准确尺子。 5、关于水质评价 要重视控制单元在污染源调查、水质评价、容量测算中的中心地位,所有的工作全部对应到或落实到控制单元。目前,一些省市出现了一种趋势,将水质评价等工作与控制单元脱钩,这是不正确的,水质评价要说清的是各控制单元的水质,而不是将状况公报的数据直接套用,泛泛地论述本行政区的水质状况,而没有具体的针对性。因此,技术报告编制大纲将控制单元划分提到前面,在划分完控制单元后再进行水质评价,掌握这种逻辑关系和次序。另外,要特别注意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中水质评价工作与常规水质评价工作的差异。对于单元超标因子是与水环境容量测算无关的因子(如重金属),在常规水质评价工作中,本功能区为不达标。但是在本次工作中,可以视为达标。 技术报告编制大纲要求各地分析确定CODcr和 CODmn的关系。应注意,尽管这两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各地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水质评价中仍然采用CODmn ,在污染源调查中仍然采用CODcr ,只是在模型计算中建立两种之间的关系。 6、关于控制单元 对于法律规定不容许排污的控制单元(或功能区划水域),可以进行污染源调查,不进行容量测算。 严禁新增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的未功能区划水域。 各地可以将若干个功能区划水域合并为一个控制单元,但在计算上,不应按照合并后控制单元的控制断面达标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在技术路线上,应按照各功能区划水域的控制断面均达标进行计算(相当于所有节点均达标)。 对于合并功能区划水域,应按照不跨市的原则进行合并,以免有关计算结果难以对应到陆上的行政区域。 合并功能区划水域后,可以减少工作量,较少水文数据等收集难度,而且省去了没有常规监测断面的有关工作。 7、关于面源调查 各地普遍存在面源估算过大的问题,这一点在本网站发布的一个PPT文件讲话中已经说明了。这一方面是由于面源调查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点,而且这次任务重、时间紧,希望建立一个面源调查的框架和基本底数。 在面源调查上,应充分注意面源产生量、排放量和入河量的概念差异,尤其入河系数应合理选取,一般不宜过高。 在面源调查上,需要各地切实把握点源和面源排放量、入河量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要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实际。部分地市面源占了70%,这从常理上看,是不可能的。 一般认为,对于南方区域,面源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之间,北方为10~30%之间,这可以作为一般污染源结构比例的把握参考。当然各地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和污染源调查自行确定。 规划院将根据典型流域面源调查的情况,与各省数据进行对比,并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 在面源入河量调查上,各地可以根据面源种类、当地实际,将全区县某类非点源的区县总数分摊到各控制单元,不需要在调查工作中将非点源对应到控制单元。 一般地,对应水产养殖、底泥等可以不进行入河量的调查,在模型计算后统一扣除比较合适、也比较简便。 8、关于入河系数 对于排放系数、入河系数,要求所有的控制单元中的点源、非点源都要有这两个系数,而且这些系数都是由各控制单元内污染源调查的实际数据汇总分析得到,不容许在全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各类污染源的入河系数,这不符合入河系数的概念和内涵。 各地需要注意本次工作中入河系数与其他规划工作中的入河系数的差异。由于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对应的基础是功能区划水域,因此,某些情况下,尽管污染源已经进入水域,但是由于该水域属于不是功能区划水域,还需要经过一定河流后,才最终进入功能区划水域,因此本次工作中入河系数实际上是包括陆上折减系数和未功能区划水域的降解系数的总和,这一点在南方河网地区尤其重要。 9、关于容量的3个系列数据 本次工作要求提供相互关联的3个系列数据: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理想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容量是入河量的概念,最大允许排放量是陆上排放量概念。 理想水环境容量是模型计算结果的直接表示,对应到计算单元,而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均是对应到控制单元。 从理想水环境容量到水环境容量,需要考虑面源、本底等不可利用或者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从水环境容量到最大允许排放量,则需要具体考虑本控制单元内的点源入河系数。 水环境容量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年进行统计分析。考虑到系统设计上按照水质目标的上限进行计算等原因,因此,以近10年最枯月流量为设计流量进行水环境容量的计算,将结果乘12后表示全年结果,以全年的容量结果减去全年的面源、本底等调查数据结果,作为全国统一的全年水环境容量的表达。 另外,各地还需要考虑现状排放量后,对剩余水环境容量数据进行分析。 10、关于控制单元—功能区—计算单元 各省功能区划方案是本次工作的基础。各地若出现功能区划方案的重大调整或遗漏,应提交有关的说明材料或政府文件。 对于跨省界功能区或者控制单元,按照本省区划进行相关工作,重点分析,提出相关要求,由国家进行统一调控。对于水文数据,按照本省内下游功能区的相关数据进行推算,不能等到上游省市提供数据。 计算单元是模型应用单元,并不要求污染源调查对应到计算单元,污染源调查应对应到控制单元。在技术报告所附的示意表格中就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控制单元应大于、长于计算单元。当一个控制单元内部存在若干重要的取水口、用水口、排水口或者敏感水质目标时,应将控制单元细化分为几个计算单元,进行模型计算,这样计算结果比较符合实际,相当于在控制单元内增加了若干节点,除了保证控制单元控制断面达标之外,还需要保证计算单元的节点达标。这一点在对重点水域(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流量较大等水域)进行重点分析模拟时,尤其需要注意。 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保持控制单元和计算单元的一致性。 11、关于没有污染源(排污口)的控制单元的处理问题 对于一般计算单元,可以按照反算方法,不考虑排污口的位置,然后将计算结果进行不均匀系数打折的方式进行简单处理。此时的不均匀系数可以按照河宽、流速等因素在区域内统一考虑。 对于需要进行重点模拟分析的单元,可以按照虚拟排污口方式进行,但是虚拟排污口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虚拟排污口位置实际上对不均匀系数的准确选择有一定的帮助,当进行虚拟排污口的工作对于整体工作精度影响不大。 对于一个行政区内(市、县)的功能区,可以将没有排污口的功能区与下面的功能区进行合并,简化工作量。当然,计算上仍然需要保证每个节点达标而不仅仅是下面的功能区断面达标,为了容量利用的可能,可以将上游没有排污口的功能区达标要求适当放松(如不按照上限达标,而在15-20mg/l之间选择一定数据作为III类水达标要求),从而为下游功能区腾出部分容量。但是,这需要在整个河流上统筹考虑,上游没有排污口的功能区最终确定的达标水质数据要求要应以更上游功能区的保证水质来确定。 12、关于降解系数 技术报告对降解系数做了最大值的要求,但并不是要求全国都按照这一参数进行选择,不允许全省河流均采用0.2、0.1的降解系数最大值进行计算,这一数据应因河流流速、水质状况等有所差异。 降解系数的具体数据选择应符合当地实际。对于北方冰封期降解系数,应参考以前工作基础,或者参考其他省市冰封期与非冰封期数据之间的差异进行选择。 技术报告规定了最大值要求,并不意味这不可以超过这一最大值,但是要求取值超过最大值的地市,必须有相关的研究报告、实际测量数据、技术文件作为说明,不能在没有进行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就选择较大的降解系数。 13、关于设计流量 统一规定90%保证率或者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为设计流量。 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指的是,每年12个月的月平均流量中,选择最小的数据作为最枯月平均流量,然后选择该数据在近10年的最小值。即是120个月平均流量中的最小值,或者是10个年最枯月平均流量的最小值,只要求获得一个数据即可。 各地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管理、规划与研究等工作中,实际研究积累了部分数据,应充分利用。 对于全国统一条件下,设计流量为零的单元,只进行污染源调查,不用进行容量计算,或者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为零。没有径流量的排污口水环境容量为0。此时,可以进行75%保证率或者最枯季的参考设计条件下的水环境容量计算,其计算结果近供参考。 14、关于一般计算和重点模拟 建议在掌握基本数据后,可以对所有的计算单元进行一般模型的计算,在掌握本区域水环境容量的基本情况后,对水环境容量初步计算结果比较大的单元、跨省市界的河流单元、高功能水域、大江大河等进行重点分析模拟,一般和重点相结合,推进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 重点分析工作包括:(1)考虑区域内节点达标要求,对控制单元进行细化分解为若干个计算单元(如在控制单元和计算单元中论述所示);(2)考虑排污口位置发布,进行正向模拟计算,分析正向和反向计算的差异;(3)对大江大河等进行混合区长度复核;(4)考虑上下游衔接情况,提出省市界处理意见;(5)有条件的,进行模型验证、节点平衡等方面工作;(6)分析模型计算浓度的沿程情况,明确浓度超标范围或者长度比例。对于相关表格中提及的控制单元宽度等数据,也是对重点模拟单元的要求。 15、关于湖泊容量计算 湖泊容量计算上,做如下规范性要求: 对于存在功能区划的入湖支流,按照入湖支流控制断面达标的要求进行容量计算,此时按照河流容量测算方法进行。默认前提是河流功能区划和湖库功能区划相互衔接,而且只要河流功能区达标,则湖泊功能区达标。 对于没有进行功能区划的入湖支流,或者现状大的企业直排口,可以按照排污口混合区控制要求进行容量计算。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一般不允许对湖泊湖体的水环境容量进行。目前个别地市在湖泊湖体容量计算上,按照一定比例的湖体体积参与混合系数的方式进行计算,这是不允许的,除非某些地市以前有这些方面的工作、研究积累,对湖泊的流场分布等有充分的认识,否则结果一律不予采信。对于太湖、巢湖、滇池、新安江水库等,由国家统一调控,待条件成熟后进行计算。 另外,对于各地没有纳入水环境管理的孤立、没有排污口的小型湖泊,也可以不进行水环境容量测算。 16、关于技术验收后的工作安排 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验收后,只是代表国家对本次工作的技术验收,并不代表对有关容量测算结果的最终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的最终确认将以适当的形式、在验收会议之后进行。这主要是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也是规划院将在验收后对各省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进行调整的几个方面: 1、对于省界河流,由于存在一定的水量、水质目标不衔接因素,所有需要各省充分阐述对省界河流功能区衔接的意见,经衔接后统一调整相关省容量测算结果。 2、对于长江等大江大河的混合区计算限定条件的设立,需要统筹考虑上下游各省市计算结果后统一确定。 3、由于目前采用的水质边界条件是各级标准值的上限,因此需要按照流域上下游、可以利用的长度等因素,对于水质边界条件进行系统考虑调整。 4、对于面源测算、本底扣除、调查数据与统计数据之间的差异、水资源量衔接等问题,需要全国统一考虑和平衡。 17、关于容量测算水域范围 本次工作进行的是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对应的具体水域是全国功能区划水域,对于河口海岸容量计算结果不做统一要求,各地若无条件,也可以对感潮河段不进行容量计算。要求在技术报告中应明确容量计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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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9 19:31:3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以把三个一系列的问题放到一个主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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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21:37: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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