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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电镀厂将有毒物直接排放 福建一男子被判11月 2017年01月23日11:37 正义网
原标题:私开电镀厂将有毒物直接排放 福建一男子被判11月
正义网漳州1月23日电(通讯员林志南 林毅 杨伟清)不经审批、不做任何污染防范就办起了小电镀厂,并将电镀产生的铬、镍等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危害着环境。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海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某系四川人,今年41岁。2015年1月,李某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一山边租下一处简易搭盖厂房。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和未配套建设废水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李某某开始进行电镀加工生产,主要做鞋扣、螺丝除油、除锈、清洗等,在从事电镀作业过程中,将重金属镍、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厂房附近的水沟。
2016年1月13日,漳州台商投资区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无证排污,立即查扣相关设备并提取现场废水进行检验。经检验,该厂排放的废水中铬、镍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分别已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7.92倍、161.2倍。
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
检察官说法:电镀作为一种高污染行业,从事该行业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作业。而被告人无证从事加工电镀业务,作业过程中又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违法排放超标重金属污水,污染了环境,不但会影响我们自身,还可能殃及我们的子孙后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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