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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一、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3、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 安全生产奖惩 劳保用品管理 一、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二、企业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三、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一)头部护具类; (二)呼吸护具类; (三)眼(面)护具类; (四)防护服类; (五)防护鞋类; (六)防坠落护具类。 五、《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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