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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条件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3、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5、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项目,须提交公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安全操作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暂存及处理处置场所;
7、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验收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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